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9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博帆
參 與 人 王首衡
張志明
樓韋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應更正為 主文欄第3項(即判決第1頁第29行) 王首衡扣案之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佰元,沒收。 王首衡扣案之新臺幣參萬捌仟零柒拾柒元,沒收。 事實欄一之㈡最末行(即判決第3頁第14行) 12萬600元 38,077元(於12萬600元範圍內裁定扣押而經實際扣案之金額) 理由欄甲之參之五之㈡之4(即判決第15頁第3行) 12萬600元 38,077元(於12萬600元範圍內裁定扣押而經實際扣案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