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91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梁堯銘張智雄王鏗普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博帆

參 與 人 王首衡

張志明

樓韋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0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應更正為 主文欄第3項(即判決第1頁第29行) 王首衡扣案之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佰元,沒收。 王首衡扣案之新臺幣參萬捌仟零柒拾柒元,沒收。 事實欄一之㈡最末行(即判決第3頁第14行) 12萬600元 38,077元(於12萬600元範圍內裁定扣押而經實際扣案之金額) 理由欄甲之參之五之㈡之4(即判決第15頁第3行) 12萬600元 38,077元(於12萬600元範圍內裁定扣押而經實際扣案之金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9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