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蔡名曜黃玉琪林宜民

109年度上更二字第18、19、20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SAE LIU LAONGDAO(賓瓏德)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徐祐偉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家旻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凱仁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俊翔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聖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訴人
即被告
熊益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25「所有人提出人」欄所載之「林聖文」,應更正為「王俊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二字第18、19、2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