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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王增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翔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翔宇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翔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及第 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翔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12947號雖已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4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翔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7月(2次) │有期徒刑3年8月(2次) │├────────┼───────────┼───────────┼───────────┤│犯 罪 日 期│105年7月22日上午8時29 │106.06.13 │106.06.20 ││ │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6.06.14 │106.07.18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4001號 │21438號等 │21438號等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6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6.07.10 │108.10.16 │108.10.16 │├─┼──────┼───────────┼───────────┼───────────┤│確│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67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8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89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8.18 │109.02.05 │109.02.05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07號(附表編號2至4經定 ││ │12947號(已執畢)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編 號│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6.07.18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21438號等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10.16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89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9.02.05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3807號(附表編號2至4經│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王 增 瑜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2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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