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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清鈞簡婉倫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瑞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瑞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5月2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7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5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1至4、8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9年5月25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判3次)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21日          │①108年5月底某日傍晚  │108年8月1日19時50分前 │
│                │                      │②108年6月24日        │某時許                │
│                │                      │③108年7月14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21556號等             │21556號等             │21556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
│實│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27日(9:14宣判)│109年2月27日(9:14宣判)│109年2月27日(9:14宣判)│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
│判│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30號                      │
│備            註├───────────────────────────────────┤
│                │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禁藥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判3次)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12日          │①108年7月2日         │108年6月13日          │
│                │                      │②108年7月11日        │                      │
│                │                      │③108年7月14日21時12分│                      │
│                │                      │  至翌(15)日0時13分許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21556號等             │21556號等             │21556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
│實│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27日(9:14宣判)│109年2月27日(9:14宣判)│109年2月27日(9:14宣判)│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
│判│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5830號                │5831號                │5832號                │
│備            註├───────────┼───────────┼───────────┤
│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上開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 │(本欄空白)          │
│                │徒刑4年10月           │徒刑7月               │                      │
└────────┴───────────┴───────────┴───────────┘                                                                                            
附表: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10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                      │
│                │第2080號              │第2080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27日(10時宣判)│109年2月27日(10時宣判)│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7日          │109年4月1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6227號                │6226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9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