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2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瓏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瓏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瓏峻(下簡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高瓏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公共危險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10日 │107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149號 │偵字第3149號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8年度壢原交簡字第31號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3月26日 │108年12月31日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壢原交簡字第31號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6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5月1日 │108年12月31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1.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 │ 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73號│ 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73號││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備 註 │ 。 │ 。 ││ │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 │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 ││ │ 度執更字第624號(原臺灣桃│ 度執更字第624號。 ││ │ 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 │ ││ │ 第7638號,已執行完畢)。 │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4日 │107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8957號 │偵字第4237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8號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 │109年1月21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8號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9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11月28日 │109年1月21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 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73號│執助字第308號(臺灣桃園地 ││ 備 註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方檢察署109年執字第4787號 ││ │ 。 │) ││ │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 │ ││ │ 度執更字第624號。 │ │└────────┴─────────────┴─────────────┘┌────────┬─────────────┬─────────────┐│ 編 號 │ 5 │ 6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6日 │107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緝字第148號 │偵緝字第148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年1月22日 │109年1月22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9年1月22日 │109年1月22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1.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 │ 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73號│ 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73號││ 備 註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 │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 ││ │ 度執更字第624號。 │ 度執更字第62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