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壽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壽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壽昌(下稱受刑人)因背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9年1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併有沒收之諭知,惟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各沒收之從刑應併執行之,是無於定執行刑時併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壽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侵占 │背信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99年9月間某日至99年10 │99年3月29日至99年5月8 │102年2月3日至102年3月7││ │月19日 │日 │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偵緝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調偵緝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字 ││年 度 案 號│第1346號 │字第8號 │第1254號 │├─┬──────┼───────────┼───────────┼───────────┤│最│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38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282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14日 │106年1月25日 │106年8月31日 │├─┼──────┼───────────┼───────────┼───────────┤│確│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38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282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14日 │106年1月25日 │106年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5036號(編號1至2曾定應│1751號(編號1至2曾定應│15422號 ││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 ││ │執畢) │執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