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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2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胡忠文邱顯祥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2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王俊翔
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更緝正字第308號執行指揮書,應予撤銷。

理由

一、假釋制度之目的在使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而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復歸社會後而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故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因此,受假釋人對於撤銷假釋後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殘刑如有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此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揭示在案。而依民國109 年7 月15日修正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53 條第1 、2 項規定,該法於108 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已繫屬於法院之聲明異議案件,已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裁定之抗告、再抗告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先予敘明。

二、查本件聲明異議人王俊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5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明異議人入監執行,刑期自103年4月14日起算,於106年4月1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日期為107年6月26日。而聲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之106年12月5日,因故意犯偽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法務部乃以109年4月16日法授矯教字第10901035540號函撤銷其假釋,並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副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聲明異議人上開殘餘刑期,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執更緝正字第308號執行指揮書(下稱本件執行指揮書)執行上開殘餘刑期,刑期起算日為109年9月15日,執行期滿日為110年11月27日等情,有前開撤銷假釋函、本件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查。

三、司法院於109 年11月6 日公布釋字第796 號解釋文宣示:刑法第78條第1 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等旨。茲本件聲明異議人向本院對於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之本件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件檢察官依據法務部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處分,核發本件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原非無據。惟法務部係以聲明異議人有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之情形,撤銷其假釋,而聲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之罪,為受有期徒刑4月之宣告。法務部撤銷假釋依據之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關於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已因牴觸憲法而自前揭解釋公布之日(即109年11月6日)起失其效力。從而,該管機關應依該解釋意旨,審酌本件是否撤銷其假釋(即就抗告人假釋中更犯罪,是否應變更原受之社會處遇,改為入監執行之機構處遇,個案審酌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而有必要使抗告人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具體情狀,例如對社會危害程度、再犯可能性及悛悔情形等),在完備此一程序之前,檢察官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其所憑之原因事實顯失所依附,所為執行之指揮,難認允洽。

四、聲明異議意旨執此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本件執行指揮書併予撤銷,另由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2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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