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宇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宇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廷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宇廷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宣告刑為96罪(含附表編號1至12所示95罪及受刑人於106年4月21日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本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檢察官及受刑人均提起上訴,其中受刑人於106年4月21日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附表編號1至12所示95罪部分,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意旨參照),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加重詐欺未遂犯行,及其犯罪時間、對社會之危害、行為樣態具反覆性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鄭宇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8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6/03/01 ②106/03/04 │①106/03/02 ②106/03/09 ││ │③106/03/05 ④106/03/06 │③106/03/12 ④106/03/19 ││ │⑤106/03/11 ⑥106/03/13 │⑤106/03/23 ⑥106/03/24 ││ │⑦106/03/27 ⑧106/04/22 │⑦106/04/09 ⑧106/06/05 ││ │⑨106/05/07 ⑩106/05/24 │ ││ │⑪106/07/01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8271號 │1827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案件 │動 │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8【即106 ││ │年4月21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發回更審中) │└─────────┴─────────────────────────────┘ ┌─────────┬──────────────┬──────────────┐│編 號 │ 3 │ 4 │├─────────┼──────────────┼──────────────┤│罪 名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11罪) │有期徒刑1年(共13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6/03/03 ②106/03/10 │①106/03/07 ②106/03/14 ││ │③106/03/15 ④106/03/16 │③106/03/25 ④106/03/26 ││ │⑤106/03/18 ⑥106/03/20 │⑤106/05/21 ⑥106/06/02 ││ │⑦106/03/28 ⑧106/03/30 │⑦106/06/03 ⑧106/06/06 ││ │⑨106/04/23 ⑩106/05/17 │⑨106/06/07 ⑩106/06/08 ││ │⑪106/07/02 │⑪106/06/09 ⑫106/06/10 ││ │ │⑬106/06/23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8271號 │1827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案件 │動 │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8【即106 ││ │年4月21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發回更審中) │└─────────┴─────────────────────────────┘ ┌─────────┬──────────────┬──────────────┐│編 號 │ 5 │ 6 │├─────────┼──────────────┼──────────────┤│罪 名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共9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7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6/03/08 ②106/03/21 │①106/03/17 ②106/03/29 ││ │③106/03/22 ④106/04/27 │③106/05/02 ④106/05/08 ││ │⑤106/05/06 ⑥106/05/13 │⑤106/05/14 ⑥106/05/20 ││ │⑦106/05/22 ⑧106/05/25 │⑦106/05/26 ││ │⑨106/05/27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8271號 │1827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案件 │動 │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8【即106 ││ │年4月21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發回更審中) │
┌─────────┬──────────────┬──────────────┐│編 號 │ 7 │ 8 │├─────────┼──────────────┼──────────────┤│罪 名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共12罪) │有期徒刑1年7月(共10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6/03/31 ②106/04/05 │①106/04/06 ②106/04/10 ││ │③106/04/07 ④106/04/08 │③106/04/12 ④106/04/13 ││ │⑤106/04/11 ⑥106/04/17 │⑤106/04/15 ⑥106/04/24 ││ │⑦106/04/18 ⑧106/05/03 │⑦106/04/26 ⑧106/04/28 ││ │⑨106/05/05 ⑩106/05/18 │⑨106/05/04 ⑩106/05/15 ││ │⑪106/05/30 ⑫106/05/31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8271號 │1827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案件 │動 │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8【即106 ││ │年4月21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發回更審中) │
┌─────────┬──────────────┬──────────────┐│編 號 │ 9 │ 10 │├─────────┼──────────────┼──────────────┤│罪 名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5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6/04/14 ②106/05/09 │①106/04/16 ②106/04/19 ││ │③106/05/10 ④106/05/16 │③106/04/20 ④106/05/12 ││ │⑤106/05/29 │⑤106/05/23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8271號 │1827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案件 │動 │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8【即106 ││ │年4月21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發回更審中) │└─────────┴─────────────────────────────┘┌─────────┬──────────────┬──────────────┐│編 號 │ 11 │ 12 │├─────────┼──────────────┼──────────────┤│罪 名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9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6/04/25 ②106/05/19 │①106/05/11 ②106/05/28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8271號 │1827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案件 │動 │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8【即106 ││ │年4月21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發回更審中)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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