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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許月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甫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附「附表」關於編號1「罪名」欄之記載「詐欺」,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附「附表」關於編號1「罪名」欄之記載為「詐欺」,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更正為「竊盜」。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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