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甫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附「附表」關於編號1「罪名」欄之記載「詐欺」,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附「附表」關於編號1「罪名」欄之記載為「詐欺」,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更正為「竊盜」。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