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建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建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建佑(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9年11月2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1月2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建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07/23 │107年6月15日凌晨2時 │107/07/02~107/07/10││ │ │45分往前回溯120小時 │ ││ │ │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16號 │字第4031號 │第32905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90 │107年度易字第3260號 │108年度訴字第924號 ││ │ │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01/15 │108/02/13 │108/08/20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90 │107年度易字第3260號 │108年度訴字第924號 ││ │ │號 │ │ ││判 決├────┼──────────┼──────────┼──────────┤│ │判 決│108/02/22 │108/03/11 │108/09/23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第3770號 │第4876號 │第14032號 ││ ├──────────┴──────────┴──────────┤│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犯 罪 日 期 │107/07/07~107/07/11│107/07/26 │107/07/26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4993號 │第26436號 │第26436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09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7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11││ │ │ │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02/11 │108/06/11 │109/09/29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09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7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11││ │ │ │ │號 ││判 決├────┼──────────┼──────────┼──────────┤│ │判 決│109/03/17 │108/07/15 │109/11/02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4456號 │第10793號 │第16664號 ││ ├──────────┼──────────┴──────────┤│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