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0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弘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弘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弘榮(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5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6所示加重詐欺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實屬類似,且犯罪時間相近,其行為密接,共犯重複性高,顯屬同一犯罪集團,且受刑人所擔任之角色均為提款之車手、犯罪手法均相同,顯係因分別起訴審判,致未能於同一次宣判中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以及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郭弘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藥事法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轉讓偽藥)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2日 │107年7月12日 │107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1025、24818、24849 │偵字第21025、24818、24849 │偵字第18828號 ││ │、28519號 │、28519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0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0號 │107年度訴字第318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108年6月20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76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763號 │107年度訴字第3185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7月8日 ││ │日 期│(上訴不合法,駁回) │(上訴不合法,駁回)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 │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 │ 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 │ 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 │ 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 ││ │ 第45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第45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第45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備 註 │ 刑2年8月。 │ 刑2年8月。 │ 刑2年8月。 ││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 │ 度執更字第111號(原108年│ 度執更字第111號(原108年│ 度執更字第111號(原108年││ │ 度執字第10422號)。 │ 度執字第10422號)。 │ 度執字第11044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加重竊盜 │竊盜 │加重詐欺 ││ │(侵入住宅竊盜)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4日 │107年7月14日 │107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5921號 │偵字第5921號 │偵字第164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258號 │108年度易字第1258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90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108年11月19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258號 │108年度易字第1258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903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7月22日 │108年7月22日 │108年12月9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備 註 │ 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 │ 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 │執字第241號 ││ │ 第45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第45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2年8月。 │ 刑2年8月。 │ ││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 ││ │ 度執更字第111號(原108年│ 度執更字第111號(原108年│ ││ │ 度執字第11060號)。 │ 度執字第1106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