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4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鈺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鈺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鈺鴻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宋鈺鴻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部分(原宣告刑為3罪【含附表所示2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及受刑人所犯首次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然其中受刑人所犯首次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據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附表所示2罪則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9年1月8日中分檢榮肅109執發78字第1090000022號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2罪之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意旨參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宋鈺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共2罪)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初至107年2月7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91號 │ ││ 年 度 案 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10月29日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2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 ││案件 │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8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