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玟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論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即附表編號1部分),科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科處有期徒刑9月(共23罪,即附表編號2部分22罪加上受刑人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首次加重詐欺未遂罪部分),以上共計24罪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而檢察官就受刑人前開參與犯罪組織及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即更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3部分),受刑人則就前開判決有罪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即更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3至56部分),嗣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94、294號判決將更一審判決關於受刑人於106年12月25日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即更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3部分)撤銷,發回本院,其餘如附表部分(即更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4至56部分)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等情,有該案件歷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為之詐欺犯行,及其犯罪時間、社會法益之危害程度及行為態樣具反覆性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財 │財未遂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9月(22次) │ │├────────┼──────────┼──────────┼──────────┤│犯 罪 日 期│107.01.07 │106.12.26-106.12.30 │ ││ │ │107.01.01-107.01.06 │ ││ │ │107.01.08-107.01.18 │ │├────────┼──────────┼──────────┼──────────┤│偵查(自訴)機關│苖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苖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372號、107年度軍 │第2372號、107年度軍 │ ││ │少連偵字第2號 │少連偵字第2號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 │ ││事實審│ │6號 │6號 │ ││ ├────┼──────────┼──────────┼──────────┤│ │判決日期│ 108.10.31 │ 108.10.31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4、│109年度台上字第194、│ ││判 決│ │294號 │294號 │ ││ ├────┼──────────┼──────────┼──────────┤│ │確定日期│ 109.03.05 │ 109.03.05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之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他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他 │ ││ │字第138號 │字第138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