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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許月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月娥

      洪子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明海律師、梁鈺府律師、陳俊愷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明海律師、梁鈺府律師、陳俊愷律師」之記載,因上訴人即被告等提起第三審上訴時,並未委任各該辯護人,原裁定誤予記載,顯有錯誤,應予刪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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