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月娥
洪子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明海律師、梁鈺府律師、陳俊愷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明海律師、梁鈺府律師、陳俊愷律師」之記載,因上訴人即被告等提起第三審上訴時,並未委任各該辯護人,原裁定誤予記載,顯有錯誤,應予刪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