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子桀
- 選任辯護人
- 張榮成 律師
謝尚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子桀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子桀(下稱被告)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同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等罪,前經原審法院就被告上開所犯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在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16日裁定羈押,並於109年7月16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嗣再於109年9月16日第2次延長羈押2月,至109年11月15日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1月1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