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名曜林宜民邱鼎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子桀
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 律師

      謝尚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子桀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子桀(下稱被告)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同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等罪,前經原審法院就被告上開所犯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在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16日裁定羈押,並於109年7月16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嗣再於109年9月16日第2次延長羈押2月,至109年11月15日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1月1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