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瑞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瑞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5月2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7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5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1至4、8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9年5月25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判3次)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21日 │①108年5月底某日傍晚 │108年8月1日19時50分前 │ │ │ │②108年6月24日 │某時許 │ │ │ │③108年7月14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21556號等 │21556號等 │21556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 │實│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27日(9:14宣判)│109年2月27日(9:14宣判)│109年2月27日(9:14宣判)│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 │判│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30號 │ │備 註├───────────────────────────────────┤ │ │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禁藥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判3次)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12日 │①108年7月2日 │108年6月13日 │ │ │ │②108年7月11日 │ │ │ │ │③108年7月14日21時12分│ │ │ │ │ 至翌(15)日0時13分許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21556號等 │21556號等 │21556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 │實│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27日(9:14宣判)│109年2月27日(9:14宣判)│109年2月27日(9:14宣判)│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108年度訴字第2289號 │ │判│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108年度易字第389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5830號 │5831號 │5832號 │ │備 註├───────────┼───────────┼───────────┤ │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上開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 │(本欄空白) │ │ │徒刑4年10月 │徒刑7月 │ │ └────────┴───────────┴───────────┴───────────┘ 附表: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10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 │ │ │第2080號 │第2080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27日(10時宣判)│109年2月27日(10時宣判)│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7日 │109年4月1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6227號 │6226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