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永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永昌(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8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3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加重詐欺犯行,及其犯罪次數、時間密集、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不小、行為樣態具反覆性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傅永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5次) │(2次) │├────────┼─────────┼─────────┼─────────┤│犯 罪 日 期│107.11.01 │107.11.01 │107.11.06 ││ │ │107.11.05(4次) │107.11.08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2094號 │字第32094號 │字第5447等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93│108年度上訴字第693│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號 │號 │2490、2493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8.04.30 │108.04.30 │109.02.12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93│108年度上訴字第693│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決│ │號 │號 │2490、249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8.05.20 │108.05.20 │109.03.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字第7842號(編號1 │字第7842號(編號1 │字第4758號(已定應││ │、2、5曾定應執行刑│、2、5曾定應執行刑│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月) │└────────┴─────────┴─────────┴─────────┘┌────────┬─────────┬─────────┬─────────┐│編 號│ 4 │ 5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犯 罪 日 期│107.11.07 │107.10.29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少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連偵字第114等號 │字第32094號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37│109年度上更一字第 │ ││實│ │號 │120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9.04.15 │109.06.10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37│109年度上更一字第 │ ││決│ │號 │120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09.05.19 │109.07.13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字第12222號 │字第11583號(編號1│ ││ │ │、2、5曾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1年8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