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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弘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弘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弘杰(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罪曾經原審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以及附表編號7至10曾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弘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107.08.31至107.09.02 │107.09.01 │107.09.01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5149號 │5149號 │5149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8.08.06 │108.08.06 │108.08.06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08.23 │108.08.23 │108.08.23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49號(附表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378號(附表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107.09.01 │107.09.01 │107.08.15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5149號 │5149號 │23385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108年度訴字第223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8.08.06 │108.08.06 │108.09.20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108年度訴字第223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08.23 │108.08.23 │109.02.06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49號(附表編號1至5經定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2648號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378號(附表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107.08.31 │107.08.31 │107.08.31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34號等 │34號等 │34號等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2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2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2 ││實│ │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9.07.23 │109.07.23 │109.07.23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2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2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2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9.08.25 │109.08.25 │109.08.25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59號(附表編號7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0 │ │ │├────────┼───────────┼───────────┼───────────┤│罪 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5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8.31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34號等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2 │ │ ││實│ │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9.07.23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2 │ │ ││決│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9.08.25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4259號(附表編號7至10 │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4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6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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