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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聖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聖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聖瑋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11月1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聖瑋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周聖瑋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周聖瑋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11月1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周聖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周聖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傷害 │ ││ │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6.14 │108.8.1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8年度速偵字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第363號 │3826號 │ ││ │ │ │ │├───┬────┼───────────┼───────────┼───────────┤│ │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 │案 號│108年度投交簡字第29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8.1 │109.4.28 │ │├───┼────┼───────────┼───────────┼───────────┤│ │法 院│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 │ ││ ├────┼───────────┼───────────┼───────────┤│ │案 號│108年度投交簡字第29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108.8.23 │109.9.16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2085號(已執畢) │2288號 │ ││ │ │刑期至110年9月29日期滿│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3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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