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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0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章堰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章堰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章堰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 年12月7 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已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722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而附表編號4 所示之雖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9 年12月7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

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於109年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章堰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傷害 │傷害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3月2日 │107年10月12日 │107年11月19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9563號 │連偵字第463號 │字第32357等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中原簡字第 │108年度原簡字第30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 ││ │ │21號 │號 │7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5月24日 │108年7月31日 │109年1月22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中原簡字第 │108年度原簡字第30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 ││ │ │21號 │號 │71號 ││判 決├────┼─────────┼─────────┼─────────┤│ │判 決│108年6月28日 │108年9月2日 │109年1月2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字第11353號 │字第12869號 │字第3978號 ││ ├─────────┴─────────┴─────────┤│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檢察官附表誤載為編號1至2;1││ │09執更緝401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 │ ││ │(併科罰金2萬元)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1月19日前2、│ │ ││ │3日至11月19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32357等號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 │ │ ││ │ │71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年1月22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確 定├────┼─────────┼─────────┼─────────┤│ │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5│ │ ││ │ │9號 │ │ ││判 決├────┼─────────┼─────────┼─────────┤│ │判 決│109年4月29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 │字第7024號(109執 │ │ ││ │緝2031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檢察官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09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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