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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2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程克强
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2號),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克強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程克强(下稱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准予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及禁止出境、出海,且應於每週日晚上10時前至其居所轄區派出所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報到,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

二、茲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0年5月25日屆滿,本院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是否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均表示無意見,有刑事陳報狀1紙在卷可參,另審酌本案被告所犯銀行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後仍判處有期徒刑16年,實屬非輕刑度,足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認本件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仍未消失;併考量本案雖已審結,然被告業已提起上訴之訴訟進行程度等情,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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