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莆森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2727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收受本院判決之寄存送達(同年2月5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4月1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2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