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莆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莆森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莆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曾莆森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受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且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後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次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4所示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偽造文書罪、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可見除【附表】編號1外,其餘各罪皆屬詐欺性質,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相似;兼衡【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民國000年0月間,【附表】編號2—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為000年0月間,兩者相隔已逾2年,然【附表】編號2—4所示各罪,受刑人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時間上均係集中於000年0月間內所犯,時間間隔甚短;另【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過執行刑;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六、末查,受刑人於卷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是本件應無再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曾莆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4罪)、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犯罪日期 106年5月10日 108年9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9月14日 )至108年9月28日 108年9月23日至 108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3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02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4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558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9日 110年1月14日 110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55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6月8日 110年2月25日 111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82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1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84號 編號1—2經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7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75號) 編號1—3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891號) 編號 4 罪名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有期徒刑1年1月(6罪) 犯罪日期 108年9月28日至108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0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