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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鄭永玉許文碩周莉菁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繹閔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繹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繹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此有原審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0年10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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