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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08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鄭永玉卓進仕許文碩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許智凱

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許智凱(下稱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初次犯案,且犯案只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即被檢警查獲,而查獲後抗告人均坦承犯行。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顯有過重情形。懇請審酌抗告人對社會陷阱認知不足,又受金錢所迷惑,一時失慮欠佳而犯下本案,撤銷原裁定,重新為從輕量刑之裁定,讓抗告人早日服刑完畢,返鄉孝敬雙親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所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法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以各宣告刑為基礎,於上開罪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3年10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編號1部分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2至5部分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6至7部分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8至9部分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0為有期徒刑1年1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5月,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已再減去有期徒刑1年1月,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經核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原審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

㈡按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查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詐欺之犯罪,各該犯罪應非偶發性,而以其該各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映之抗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原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尚符合實現刑罰公平性及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抗告意旨指稱本件所定應執行刑過重,難認有據。至抗告意旨所陳其餘各情,僅為抗告人個人或家庭因素,核與定應執行刑之審酌無關。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智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二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二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2月11日至2月12日 ②109年2月12日至2月13日 109年2月19日 ①109年2月18日至2月19日 ②109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28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96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96等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6、18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1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6、18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1日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632號(編號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353號(編號2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353號(編號2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7日至2月18日 109年2月18日 109年2月9日至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96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96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236等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5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12月10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29日 110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353號(編號2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353號(編號2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35號(編號6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9日至2月10日 109年2月9日至2月11日 109年2月12日至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236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643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643等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88、56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88、56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0日 109年12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8日) 109年12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8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88、56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88、5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2日 110年2月1日 110年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35號(編號6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73號(編號8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73號(編號8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初某日至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48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9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08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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