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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77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梁堯銘張智雄王鏗普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敬為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95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70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3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而所稱聲請再審應附具原判決之繕本,當係指原判決全部內容之繕本(此考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立法用意,在使管轄法院於審核聲請再審書狀時,能同時明瞭原判決情形,不必先調閱原案資料,以節省時日可明),倘聲請再審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或所附具之原判決繕本並非完全,自均非合於聲請再審之程式,且此為法院應先行審查之程序要件。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倘僅泛言聲請再審,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另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惟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非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之錯誤,如對於原確定判決認有證據採證有違證據法則、判決理由矛盾、適用法律有誤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等為由聲明不服,應屬非常上訴程序之救濟範圍,而難認合於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式。

二、查本案再審聲請人陳敬為(下稱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95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且其聲請再審意旨僅以:本案被害人於球場遺失之手機皆為其於打球運動時置放在球架之下或場地範圍之外,已不在被害人視線範圍內,並非被害人可支配之情況下,依法應可認定為遺失物,起訴法條有所違誤,本案應改為侵占遺失物罪,而非竊盜罪,以為適法等語,此有刑事再審狀在卷可參(參本院卷第5頁)。依再審聲請人前開聲請內容,顯係爭執原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並未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亦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實難謂已以再審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有違聲請再審之程序規定,惟屬得補正之事項,本院乃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依法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上開裁定正本經囑由再審聲請人所在之法務部○○○○○○○○○○○長官而為送達後,已由再審聲請人於110年12月24日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65頁)。然再審聲請人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於期限內補正,亦有本院111年1月4日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附卷可考(參本院卷第67至72頁),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未據再審聲請人依限補正,應予駁回。

三、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固定有明文。惟考其立法理由謂:為釐清聲請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除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例如非聲請權人聲請再審,或聲請顯有理由,而應逕予裁定開啟再審者外,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俾供法院裁斷之參考等語,足認再審之聲請程序上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既應以裁定駁回,自屬「顯無必要」通知聲請人到場之情形,是本案即無提訊再審聲請人表示意見之必要,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7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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