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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國忠陳葳劉敏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清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清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清海(下稱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郭子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 妨害投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08.20 103.11.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474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選偵字第216、311、315、310、319號、105年度選偵字第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08號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1055、1056號  判決日期 109.01.09 109.08.18 確定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08號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1055、105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2.11 109.08.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1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0年度撤緩字第26號(彰化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1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且於110.05.15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58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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