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榮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華(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1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如附表編號9 至10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與詐欺集團所犯,屬犯罪類型相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計29罪(惟編號1 至3 、編號4 至10 各屬不同犯罪集團),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侵害法益種類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審酌上情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榮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 (共3罪) 有期徒刑7月 (共10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7日 105年10月8日、13日、14日 105年10月6日、9日、10日、11日、12日、15日、16日、18日、19日、20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7727號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7727號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772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判決日期 107.02.12 107.02.12 107.02.12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07.19 107.07.19 107.07.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774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513號) 2.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9日 107年6月3日、4日 107年6月3日、5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26530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085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08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判決日期 108.08.15 108.01.30 108.01.3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5.07 108.02.02 108.0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887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60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6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5日 107年5月29日 107年6月3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085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5304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08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8年度訴字第119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08.01.30 108.06.18 109.06.3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8年度訴字第119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02.02 110.02.03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被告於更一審程序撤回上訴) 109.08.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60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54號 1.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16號 2.編號9至10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3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08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09.06.3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8.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1.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16號 2.編號9至10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