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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楊真明邱顯祥李明鴻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閔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閔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閔順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張閔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55、1457、14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張閔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暨其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自民國108年8月21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所侵害者,復同為財產法益,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衡酌受刑人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08/21至108/08/24、108/08/26 (聲請書誤載為108/08/23至108/08/29) 108/08/26至108/08/28(聲請書誤載為108/08/23至108/08/29) 108/08/28至108/08/29(聲請書誤載為108/08/23至108/08/2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176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176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17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1457、145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1457、145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1457、1458號  判 決  日 期      109/12/30     109/12/30     109/12/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1457、1458號(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1457、1458號(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1457、1458號(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07     110/07/07     110/07/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29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08/25至108/08/29(聲請書誤載為108/08/23至108/08/29) 108/08/23至108/08/26(聲請書誤載為108/08/26)  108/08/2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17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8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1457、145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2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25號  判 決  日 期      109/12/30     110/01/07     110/01/0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1457、1458號(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25號(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25號(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07     110/07/22     110/07/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292號 (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5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22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