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俊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岳因洗錢防制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李俊岳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3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0日26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惟迄至本院裁定前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0年10月15日110中分高刑竟110聲2549字第9486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225、229、231、233頁)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2號、第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等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55號、第73號、108年度訴字第258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3、4至7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均財產上犯罪、罪質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按受刑人所為上開犯行均係集中於107年11月間),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李俊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計2次) 詐欺 (計3次) 詐欺 (計2次)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7.11.14 107.11.15 107.11.14 107.11.15(2次) 107.11.26(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4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4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4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等 判決 日期 109.08.31 109.08.31 109.08.3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09.10.16 109.10.16 109.10.16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07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07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07號 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4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計2次) 詐欺 (計3次) 詐欺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9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11.23 107.11.26 107.11.15(3次) 107.11.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952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952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952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 判決 日期 109.12.29 109.12.29 109.12.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0.02.17 110.02.17 110.02.17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1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1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14號 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4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計2次)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7.11.14 107.1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952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 判決 日期 109.12.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0.02.17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14號 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4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