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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紀文勝紀佳良賴妙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莆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莆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莆森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0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

㈠受刑人曾森莆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曾莆森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0年10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0年11日11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惟迄至本院裁定前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0年11月8日110中分高刑竟110聲2794字第10288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75至81頁)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7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第272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2至4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參考檢察官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頁),於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兼具財產及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編號2至4均為財產上犯罪、罪質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按編號1於106年間;編號2至4則均集中於108年9月下旬),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執字第17282號執行完畢(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曾莆森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計2罪) 詐欺 (計4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05.10 108.09.25 108.09.28 108.09.28(2次) 108.09.25(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253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32020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32020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等  判決 日期 109.04.29 110.01.14 110.01.1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09.06.28 110.02.25 110.02.25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82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18號   附表編號2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第272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09.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32020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等    判決 日期 110.01.1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0.02.25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18號     附表編號2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第272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79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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