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世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世強(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已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公共危險、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各1次,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世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 銀行法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聲請書誤載為2年4月) 犯罪日期 108.8.3 105年11月底起至 106年8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 108年度速偵字第4252號 彰化地檢 107年度偵字第5678、88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12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30號 判決日期 108.8.30 110.4.2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12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527號 確定日期 109.1.6 110.9.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 109年度執再字第1099號 (已執畢) 彰化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38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