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雨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雨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柯雨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1月1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附表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等情,業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亦有上開聲請書存卷可參,是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柯雨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5日至107年7月12日 107年7月10日 107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88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50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88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508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622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62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4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11月19日 107年11月19日 110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622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62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110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08號 2.編號1、2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