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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陳慧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曜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曜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曜成(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3罪,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7月,本案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1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應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之拘束,是其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曜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21 108.08.14 108.05.21 偵 查(自 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366、1022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366、102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164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58號   判    決   日 期 110.04.08 110.10.1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164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5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07.29 (撤回上訴) 110.10.13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 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9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9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04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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