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育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游○○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惟迄至本院111年1月11日查詢其有無提出陳述意見狀前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0年12月13日110中分高刑聲110聲3064字第11447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並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次 有期徒刑3年8月7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8.24 108.8.17、108.8.22、 108.9.20、108.9.26、 108.10.9、108.10.16、 108.10.25 108.9.2-108.9.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30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078號、109年度偵字第58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30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078號、109年度偵字第58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9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63、3528、17768號、108年度偵字第30384、327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7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71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73號 判決日期 110/01/21 110/01/21 110/06/0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7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7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9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01 110/07/01 110/10/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4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4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11號 編號1-2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1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累犯 羈押58日 尚未執行 累犯 無押 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