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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許月馨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DUONG TRONG TUAN(中文名:楊仲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UONG TRONG TUAN(中文名:楊仲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UONG TRONG TUAN(中文名:楊仲俊)因違反森林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DUONG TRONG TUAN(中文名:楊仲俊)因犯如附表所示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1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DUONG TRONG TUAN(中文名:楊仲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入出國及移民法 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1日16時2分回溯96小時內 108年4月間某日 108月12月29日至109年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4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30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 第102號 109年度投簡字 第3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  判決日期 109.06.23 109.07.07 110.01.12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 第102號 109年度投簡字 第3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7.22 109.08.05 110.0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996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39號 中高分檢110年度執字第1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97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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