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8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應宜翔
- 即被告
- 詹幸娜
- 即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邢建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官厚賢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文桂
- 選任辯護人
- 邢建緯律師
官厚賢律師
陳婉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7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614、108年度偵字第17647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87號民國111年8月11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一編號4所載之計算機「1台」,應更正為「3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27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21號令公布施行,從而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合先敘明。
二、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87號民國111年8月11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4所載之計算機「1台」(即判決第21頁),顯係誤繕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