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梁堯銘王鏗普羅國鴻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韋銘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義凱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光辰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志浩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律師(110.8.13解除委任)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士原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明佳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智欽
即被告
義務辯護人 林一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品憗
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泓予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彥汝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范煜章
即被告
義務辯護人 朱清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志喬
選任辯護人
蕭立俊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博寬
選任辯護人
劉順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徐紹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柏文
選任辯護人
黃浩章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浩葳
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6主文欄部分,原記載「葉智欽共同犯傷害致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應更正為「葉智欽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三、㈥、⑴並未敘明被告葉智欽為累犯,是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主文欄部分誤載葉智欽為累犯,係屬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