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繹閔
- 選任辯護人
-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繹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繹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此有原審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0年10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