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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蔡名曜邱鼎文黃玉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煜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煜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煜昌(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煜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2部分) 有期徒刑1年5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3部分) 有期徒刑1年5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4部分) 犯 罪 日 期  107.12.11 107.12.14 107.12.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日期 108.08.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2.26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772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68號)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9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5部分) 有期徒刑1年5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6部分) 有期徒刑1年4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7部分) 犯 罪 日 期  107.12.16 107.12.17 107.12.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日期 108.08.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2.26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772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68號)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9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8部分) 有期徒刑1年4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9部分) 有期徒刑1年4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10部分) 犯 罪 日 期  107.12.20 107.12.23 107.1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日期 108.08.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2.26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772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68號)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9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10 11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11部分)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12.25 107.12.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08.08.27 109.07.1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2.26 109.08.18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772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68號)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9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88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229號) (編號11更審撤銷改判前,曾經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與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3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