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榮龍黃玉琪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坤陵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敏聖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坤陵、謝敏盛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包括延長羈押),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坤陵、謝敏盛等人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罪,經本院判決後,不服本院判決上訴最高法院中。被告蔡坤陵、謝敏盛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等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執行羈押,至109年2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三、查被告蔡坤陵、謝敏盛因加重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年5月在案,被告蔡坤陵、謝敏盛不服本院判決,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於卷宗及證物移送最高法院前,本院經訊問被告並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2人經本院判處前揭徒刑,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本件羈押之原因仍存在,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為確保刑之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應自109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