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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鄭永玉周莉菁卓進仕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修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4月8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8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7.12.11 107.12.14 107.12.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 日期 108/08/27 108/08/27 108/08/27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9/16 108/09/16 108/09/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7.12.16 107.12.17 107.12.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 日期 108/08/27 108/08/27 108/08/27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9/16 108/09/16 108/09/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7.12.20 107.12.23 107.1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 日期 108/08/27 108/08/27 108/08/27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9/16 108/09/16 108/09/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7.12.25 103.10月間某日起至104.7.8 106.8.15-106.9.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偵字第40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776、118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少上訴字第5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6號  判決 日期 108/08/27 109/01/22 109/06/24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少上訴字第5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9/16 109/02/24 109/07/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得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999號(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刑執字第6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50號
     編號  13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7.1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    判決 日期 109/07/16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8/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8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8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