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2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冠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冠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冠宇因詐欺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沈冠宇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沈冠宇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沈冠宇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沈冠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部分,曾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其中如附表編號12上訴最高法院後,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判決被告1年6月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本院審核相關案卷,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沈冠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沈冠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沈冠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沈冠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2.20 107.12.11 107.1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營偵字第358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396、1989、19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1544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日期 108.6.18 108.8.27 108.8.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1544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7.16 108.9.20 108.9.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7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39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44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12.16 107.12.16 107.12.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396、1989、19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日期 108.8.27 108.8.27 108.8.27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9.20 108.9.20 108.9.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39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445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12.20 107.12.20 107.12.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396、1989、19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日期 108.8.27 108.8.27 108.8.27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9.20 108.9.20 108.9.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39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445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7.12.24 107.12.25 107.12.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396、1989、19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08.8.27 108.8.27 109.7.16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9.20 108.9.20 109.8.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39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445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8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27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5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