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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吳進發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冠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檢察官誤繕為附表編號3至9爰予更正)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83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克以上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某日至 102年7月30日 102年7月30日 102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22512號   臺中地檢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   臺中地檢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        3095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判決日期 103年1月23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        3095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2月24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緝字第57號(附表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419號(附表編號2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10日 102年7月11日 102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   臺中地檢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   臺中地檢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419號(附表編號2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12日 102年7月13日 102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   臺中地檢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   臺中地檢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 8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419號(附表編號2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58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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