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抗告人
即受刑人
余沅懋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檢察官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抗告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者,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因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無在途期間可言;故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時,倘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逾期而不合法。

二、本件抗告人余沅懋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後,向抗告人執行徒刑之法務部○○○○○○○○○送達裁定正本予抗告人,經抗告人於民國110年7月23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435頁)。依首揭說明,此項抗告期間為5日,且毋須加計在途期間,其抗告期間應至同年月28日屆滿,且期間之末日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抗告人竟遲至同年月29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抗告人所提書狀上之「法務部○○○○○○○○○收容人書狀轉核章」足憑,依上說明,其抗告顯已逾期。從而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