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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國忠陳葳劉敏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榮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華(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1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如附表編號9 至10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與詐欺集團所犯,屬犯罪類型相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計29罪(惟編號1 至3 、編號4 至10 各屬不同犯罪集團),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侵害法益種類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審酌上情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榮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 (共3罪) 有期徒刑7月 (共10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7日 105年10月8日、13日、14日 105年10月6日、9日、10日、11日、12日、15日、16日、18日、19日、20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7727號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7727號 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772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判決日期 107.02.12 107.02.12 107.02.12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07.19 107.07.19 107.07.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774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513號) 2.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9日 107年6月3日、4日 107年6月3日、5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26530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085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08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判決日期 108.08.15 108.01.30 108.01.3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5.07 108.02.02 108.0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887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60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6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5日 107年5月29日 107年6月3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085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5304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08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8年度訴字第119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08.01.30 108.06.18 109.06.3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8年度訴字第119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02.02 110.02.03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被告於更一審程序撤回上訴) 109.08.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60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54號 1.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16號 2.編號9至10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3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08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09.06.3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8.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1.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16號 2.編號9至10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0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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