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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鄒植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植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植凱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鄒植凱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鄒植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鄒植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鄒植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7.11 107.12.12 107.12.13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19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13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13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金訴字第3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1號  判決日期 109.1.22 110.4.28 110.4.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金訴字第3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1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9.4.13 110.6.15 110.6.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05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31號 (編號2-5,應執行11月)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12.13-107.12.17 107.12.19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13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13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1號   判決日期 110.4.28 110.4.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1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6.15 110.6.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31號 (編號2-5,應執行11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5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