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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蔡名曜邱鼎文黃玉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世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世強(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已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公共危險、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各1次,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世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 銀行法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聲請書誤載為2年4月)   犯罪日期  108.8.3 105年11月底起至 106年8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 108年度速偵字第4252號 彰化地檢 107年度偵字第5678、88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12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30號  判決日期 108.8.30 110.4.2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12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527號  確定日期 109.1.6 110.9.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 109年度執再字第1099號 (已執畢) 彰化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388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85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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