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恒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恒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恒逸(下稱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11月8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8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陳恒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2 罪名 毀損債權 侵占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3/11/25 104/07/26~104/10/08 104/10/01~104/10/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920、5233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調偵字第2276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調偵字第22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71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判決日期 106/09/19 108/05/31 108/05/3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71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10/11 108/06/25 108/06/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438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120號 編號1~3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編號 4 罪名 證券交易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0/05/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9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0/01/12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6/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