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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鄭永玉周莉菁卓進仕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恒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恒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恒逸(下稱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11月8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8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陳恒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2 罪名  毀損債權 侵占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3/11/25 104/07/26~104/10/08 104/10/01~104/10/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920、5233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調偵字第2276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調偵字第22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71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判決日期 106/09/19 108/05/31 108/05/3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71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10/11 108/06/25 108/06/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438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120號    編號1~3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編號  4   罪名  證券交易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0/05/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9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0/01/12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6/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3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89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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