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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9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鄭永玉卓進仕周莉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榮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榮華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7月26日110年度聲字第190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檢察官再就此部分所判處之罪刑與受刑人所犯他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1月2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4698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周 莉 菁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99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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